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門制定了《關于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支持首都綠色低碳發展的意見》,已經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關于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 支持首都綠色低碳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做好綠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以首善標準加快建立健全北京綠色金融體系,健全首都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全面服務首都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要求,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首善標準持續建立健全北京綠色金融體系,深入探索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充分利用首都金融資源集聚優勢,支持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協同推進,加快鍛造高精尖綠色優勢產業和高質量發展動能,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國際綠色經濟標桿城市和花園城市,并引領帶動京津冀綠色協同發展,助力碳達峰目標如期實現。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系統觀念、高位推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全方位構建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堅持全市一盤棋調度綠色金融推進工作,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協同分工的工作機制,實現相關舉措的“精準聚焦、協同發力”。
(二)堅持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金融機構創新活力,主動提供高質量的綠色金融服務和氣候投融資服務。加強政府在規劃指導、規范運作、服務保障、激勵約束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和激勵更多金融資源支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三)堅持循序漸進、先立后破。立足國情市情,穩步推進各項任務,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金融創新,逐步實現金融支持首都綠色低碳發展各領域、各環節的全覆蓋。堅持先立后破,注重發揮轉型金融作用,引導金融機構為高碳行業的低碳轉型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同時,增強綠色發展動能,加大對綠色低碳、節能環保領域的金融支持,實現“減量替代”。
(四)堅持創新驅動、區域協同。注重科技金融與綠色金融的融合發展,在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中融入科技創新理念,加大金融支持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力度。推進京津冀綠色金融協同合作,加大三地綠色金融資源與產業項目資源對接力度,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共贏,加快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走深走實。
三、總體目標
未來5年,首都綠色金融體系不斷完善。對標國際、領先國內的綠色金融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協同推進,綠色金融基礎設施、環境信息披露、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綠色金融產品和市場、風險管理機制不斷健全完善。
金融支持首都綠色低碳發展力度持續加大。全市綠色貸款余額增速顯著高于各項貸款,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穩步上升,重點領域綠色信貸規模保持較快增長;綠色債券規模保持全國領先;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等業務加快發展。
四、主要任務
(一)優化綠色金融生態。
1.提升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服務能力。支持金融機構制定綠色金融發展規劃,研究轉型計劃,明確牽頭部門,組建專業部門支撐推動綠色金融業務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綠色金融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風險管控等方面的激勵保障機制,增強綠色金融發展動力。鼓勵在京金融機構穩步提升綠色貸款的增速和占比,鼓勵在京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立足職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加大對首都綠色低碳發展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證券機構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通過發行上市、發行綠色債券等方式融資,加大對綠色低碳產業的資金支持。鼓勵基金經營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加大綠色投資,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綠色低碳領域。
2.推動金融機構開展碳核算。推動金融機構完善碳核算方法,建立企業碳排放數據庫。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碳排放信息、碳減排效果、ESG信息披露質量、第三方環境信用評價等環境績效納入授信審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別化的授信與定價。
3.強化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支持轄內法人金融機構不斷提升公開披露環境信息的能力和質量,支持在京非法人分支機構、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將自身及投融資相關業務的碳排放核算等環境信息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或向社會披露,推動轄區上市金融機構落實可持續信息披露制度各項要求。
4.加大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培育力度。支持金融機構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探索綠色金融特色服務模式,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設立以綠色金融業務為特色的分支機構,合理確定綠色金融特色分支機構的層級。推動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從產品服務創新、碳核算與環境信息披露、零碳低碳運營、考核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先進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二)促進綠色金融市場和產品發展。
5.壯大綠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加快發展各類綠色產業基金,引導已有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積極踐行ESG投資理念,支持綠色低碳領域;鼓勵基金經營機構豐富和發展綠色主題基金產品,吸引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資金進行綠色投資。鼓勵現有擔保機構和融資租賃公司加大對綠色低碳企業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為新能源汽車消費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支持碳核算與核查、綠色認證、環境咨詢、資產評估、數據服務等綠色中介服務機構規范、快速發展。
6.擴大綠色債券發行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積極開發碳中和債、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轉型債券等產品。支持清潔能源等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產品。加強項目儲備,鼓勵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生態環保領域項目積極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需求。鼓勵境外機構發行綠色熊貓債,投資在京綠色資產或綠色項目。
7.加強綠色低碳領域企業上市服務。引導、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領域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推動一批綠色低碳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在北交所上市。持續推動本市境內外上市公司提升ESG信息披露質量,提高公司環境社會治理水平。
8.大力發展綠色保險。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服務,優化保險理賠手續,提升對綠色低碳經濟活動的風險保障能力。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建立服務對象碳排放水平與保險定價的關聯機制。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特點,鼓勵保險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支持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
9.推進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支持北京綠色交易所積極推進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中心建設,拓展交易對象、形成多元交易產品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參與和服務碳市場,支持金融機構開發基于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的產品服務創新。探索數字人民幣在碳市場交易中的應用。
(三)提升重點區域、領域綠色金融服務能力。
10.支持城市副中心綠色發展。統籌利用城市副中心自貿區通州片區、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綠色金融與可持續金融中心、中關村通州園、氣候投融資試點區域等各類政策,在城市副中心打造綠色金融政策試驗田、機構集聚地、創新示范區和國際合作窗口,形成國際一流的綠色金融生態體系。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應綠色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和鼓勵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副中心綠色發展;推動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綠色中介服務機構在城市副中心建設發展,先行先試,積累政策制度經驗;持續加強標準建設,推動綠色金融標準與綠色產業標準的融合發展,助推城市副中心成為綠色標準體系的創新者和引領者;用好“兩區”政策紅利,在綠色金融國際交流、碳金融服務等方面深化國際合作。
11.支持建筑綠色發展。結合《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要求,指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高星級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綠色建材研發、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等重點項目的信貸支持,在貸款期限、利率、額度等方面合理滿足項目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建筑綠色發展產業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服務,支持綠色制造、綠色包裝、綠色運輸、廢棄產品回收等建材綠色供應鏈建設。
12.支持凸顯綠色特征的新質生產力發展。堅持綠色金融與科技金融雙輪驅動,鼓勵綠色技術研發與推廣應用,加大國際綠色經濟標桿城市產業建設資金支持,加大對綠色技術創新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開發針對綠色技術創新企業和項目的金融產品,支持中小微綠色技術企業通過掛牌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借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優。支持“綠色智造”,對科技含量高、能效水平高的首都高精尖制造業企業加大綠色信貸投放,促進北京市高精尖產業投資,推進制造業高端智能綠色發展。加強綠色供應鏈金融服務,向綠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優質的融資方案,鼓勵金融機構依托北京市供應鏈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發展綠色金融業務。
13.支持高耗能產業低碳轉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城市更新、重點園區升級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對照本市石化、水泥、交通運輸、數據中心等產業的低碳轉型規劃和路徑,提供轉型金融綜合服務方案。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重點排放企業實施降耗升級的項目,適當在資金額度、綜合成本、期限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開發可持續發展掛鉤貸款等轉型金融產品。
14.支持氣候投融資、花園城市建設、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依托通州、密云氣候投融資試點平臺和生態涵養區綠色發展規劃,加大對氣候投融資項目和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關投融資模式。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基于有關資源生態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探索與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碳匯等相關的特色信貸產品,支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花園城市建設具體要求和落實路徑,提供花園城市金融綜合配套服務政策。
(四)推進綠色金融合作與開放交流。
15.強化京津冀綠色金融合作。支持三地金融機構建立常態化的合作機制,通過銀團貸款、共同保險、銀保合作等方式加大對區域清潔能源、綠色建筑、綠色生態農業、新能源汽車等綠色產業發展的支持。探索推動三地綠色金融標準的協同或互認,構建京津冀綠色金融數據信息共享機制。
16.深化綠色金融國際合作。發揮北京“兩區”建設政策優勢,為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資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通過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境外上市等方式籌措資金,積極利用國際組織機構資金開展混合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本市綠色項目,參與本市綠色投資基金。推進綠色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講好北京故事。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7.充分利用貨幣政策工具。用足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京綠融”專項再貸款工具和“京綠通”專項再貼現工具,激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領域的融資支持力度。加大“京創融”專項再貸款、“京創通”專項再貼現等政策性科技金融工具對綠色技術企業項目的支持力度,促進科技和綠色的融合發展。將符合條件的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作為發放再貸款的合格抵押品,便利地方法人銀行流動性管理。
18.強化金融、財政、產業政策協同。發揮“科技+綠色+普惠”政策疊加效應,支持全市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等名單內綠色技術企業發展。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綠色融資擔保業務。鼓勵有條件的區出臺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風險分擔和補償等政策。
19.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服務平臺。探索搭建生態環境公共數據專區,發揮企業和項目綠色績效評價、“綠色診斷”評級認證、綠色項目庫和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等各類平臺紐帶作用,做好《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等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綠色標準、轉型標準的融合應用,做好支持綠色產業發展的政策落地配套服務,推動符合標準的企業和項目與金融機構加強銜接。
20.加強綠色金融監管與風險防范。推動金融機構將提升環境氣候風險管理能力納入中長期發展戰略,逐步開展氣候和環境風險壓力測試,合理測算高碳資產風險敞口,建立風險防控機制。指導金融機構加強對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對象的評估以及資金的使用管理,防范“洗綠”“漂綠”“假轉型”風險。加強跨部門聯動,依法依規懲戒企業環境失信行為。
五、組織保障
(一)組織推動。各相關單位在本意見框架下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及時研究解決首都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克服重點難點問題,推動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二)宣傳推廣。及時總結提煉綠色金融的特色做法和先進經驗,大力推廣復制。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亮點和突出成效的宣傳,提高社會關注度和認知度。積極開展綠色金融宣講和公益活動,促進形成政府推動、企業踐行、多方參與的綠色金融發展氛圍。
(三)人才保障。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引進高層次綠色金融人才,優化人才服務環境,吸引綠色金融專業人才。支持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學會等智庫的深化合作,聯合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創新研究、人力培訓和能力提升活動,大力培養集聚“懂金融、懂綠色、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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