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省發展改革委對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經委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繼續有效112件、擬修改38件、廢止和失效58件。另有149件原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具體價費標準文件,后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行動態管理,不再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
其中擬修改的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涉及: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電源項目前期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浙江省電力工業局關于明確企業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電力工業局關于非居民電力用戶表前器材費用分擔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風力發電上網電價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水電氣價格政策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電力 工業局關于我省居民階梯電價“兩保戶” 免費用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法》的通知、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廢止和失效的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中涉及: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19〕198號)、關于切實加強我省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浙發改基綜〔2005〕1076號)、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22〕298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監管辦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版)》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23〕312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監管辦 省能源局 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發改能源〔2023〕313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計劃與經濟委員會 浙江省電力工業局關于5000千瓦以上燃油電廠及抽水蓄能電站上網電價的通知(浙價工〔2000〕204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轉讓及替代發電價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商〔2007〕325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替代發電實行市場競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商〔2008〕176號)、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審核程序的通知(浙價資〔2015〕122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我省天然氣發電機組試行兩部制電價的通知(浙價資〔2015〕135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合理調整電價結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7〕107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浙江省電網2017-2019年輸配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7〕122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8〕142號)。
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機關建設,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省發展改革委對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經委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繼續有效112件、擬修改38件、廢止和失效58件。另有149件原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具體價費標準文件,后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行動態管理,不再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25年1月31日起實施。在通知實施前已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方針政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不符合當時起自動失效。
附件:1.繼續有效的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擬修改的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廢止和失效的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4.不再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省發展改革委具體價費標準文件目錄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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