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以下簡稱CBAM)于2023年10月起進入試運行階段,并將于2026年正式啟動, 其實施將對全球經濟和我國進出口貿易產生長遠影響。 本文分析CBAM的主要內容, 梳理其對我國出口產業發展的影響, 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一. 歐盟 “碳關稅” 主要內容
歐盟 “碳關稅” 即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 主要是指歐盟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征收的特別關稅,其本質是帶有貿易保護含義的單邊貿易措施, 目的是保護歐盟產品的競爭力。
(一) CBAM 推進時間線
2023年5月16日, CBAM法案文本正式公告, 標志著CBAM已經成為歐盟的正式法律,從2023年10月1日起試運行,過渡期至2025年底。在過渡期內,進口主體無需繳納CBAM費用,僅需履行產品碳排放數據的申報義務,申報數據將為歐盟評估和調整CBAM 提供依據。從2026年起 CBAM 正式運作,逐年降低 CBAM 覆蓋行業的免費排放額度,并在2034年完全取消 CBAM 覆蓋部門的免費排放額度,即全面實施 CBAM (見圖 1)。
(二) 征收范圍
CBAM 首批覆蓋行業包括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和氫行業, 并可能擴展到間接排放、某些前體和下游產品,下一階段將覆蓋交通運輸、煉油等行業。歐洲議會對 CBAM 的修正草案還建議將行業范圍擴大到塑料、有機化學品、氫和氨。
(三) 計算規則及征稅環節
CBAM 建立初衷在于規避 “碳泄漏”,即保證歐洲嚴格的減排政策既能約束歐盟內部,也可覆蓋境外企業,因此 CBAM 費用的計算原則是要將歐盟境內與境外企業支付的碳價調整成一致。具體計算公式為:CBAM 稅費=進口產品數量× (歐盟碳價-出口國碳價) × (產品碳排放量-免費排放額度)。 碳關稅為進口環節稅,要求歐盟國家進口商在進口特定種類的貨物時,繳費購買相應的 CBAM 證書。
(四) 其他要求
在CBAM法案中,針對非控排行業的進口產品,提出要根據生產國的電力數據計算產品環境足跡(PEF)。 歐盟計劃基于 PEF 碳足跡, 建立產品碳減排認證體系。PEF信息以減少供應鏈中產品或服務對環境影響為目標,評價范圍涵蓋從資源開采、初級原料和能源生產,以及產品生產、使用到廢棄再生的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 具體包括臭氧消耗、 酸雨、 富營養化、 水資源消耗等 16 種資源環境影響類型。
二. 對外貿企業影響: 出口成本上升、 環境惡化
歐盟碳關稅義務的直接負擔主體是進口商, 但最終會被轉嫁給出口國企業, 并傳導到上游供應商, 且產業鏈越長、 影響越深, 實施階段越往后、 波及面越廣。 目前來看, 碳關稅的運行體系、 監管機制和征收準則等還存在很多變數, 且極有可能擴散到其他市場, 對外貿易的影響不容小視。
(一) 碳關稅計量增高企業成本, 削弱出口競爭力
單位產品的 CBAM 稅費=(歐盟碳價-出口國碳價)× (產品碳排放量-免費排放額度), 即價差×碳排量。
從價差看,2022年, 我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成交均價(50—60 元/噸)和歐盟碳市場平均碳價(81歐元/噸)差距在10倍左右, 如果以碳關稅的標準對來自中國的產品收稅 (補足差額), 國內企業出口歐洲的成本將明顯上漲, 導致企業利潤受擠和競爭力下降。 即使到 2026 年碳關稅實際征收之時, 國內碳價在需求調節下與歐盟的碳價差距收窄, 出口歐盟的碳關稅規模下降; 但這等同于國內企業碳配額交易價格大幅提升, 擠壓企業利潤。
從計費的碳排量看,由于國內目前缺少國際認可的方法論,如按歐盟推薦的方法和排放因子計算, 產品排放存在被高估的風險。企業為達到低碳技術標準,必然加大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的投入,從而直接增加生產成本, 削弱出口競爭力。
(二) 未來多項運行規則受到影響
CBAM是世界上首個將氣候變化與國際貿易捆綁在一起的新機制,將以應對氣候變化名義形成綠色貿易壁壘。未來全球國際貿易、產業競爭、資本流動、能源市場等運行規則都將受到該機制影響。
碳關稅將轉嫁應對氣候變化責任。CBAM違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發達國家把高碳產品生產轉移至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將高碳產品出口至發達國家,不僅需要承擔環境成本,還需要額外繳納碳關稅。歐盟通過這一機制,在經濟上將CBAM作為重要資金來源支撐其能源轉型,意圖將溫室氣體減排成本轉嫁給其他國家;在政治上將增加其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籌碼,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壓力。
中國鋼鐵和鋁產品出口成本將大幅增加。2026年起,中國對歐出口的鋼鐵、水泥、化肥和鋁等行業部分產品需繳納碳關稅。2022年中國對歐出口涉及CBAM覆蓋行業總額約200億歐元,占對歐盟出口總額的3.2%。2022年,以貿易額計,歐盟進口的中國鋼鐵產品為151億歐元、鋁產品為45億歐元。首批納入的鋼鐵和鋁行業未來每年將為此支付的“碳關稅”分別達2.5億~3.6億歐元,每噸鋼鐵增加成本83~88歐元,每噸鋁增加成本550~629歐元。歐盟碳關稅將增加我國相關產品出口企業的成本,縮減企業的利潤空間,給出口企業造成壓力,影響我國的貿易競爭力,可能導致全球貿易格局發生改變。同時,歐盟碳關稅對我國企業造成的成本壓力也會迫使我國碳市場及其相關制度的加快建設。
如納入間接排放將進一步影響鋼鐵和鋁的出口。目前,我國鋼鐵和鋁的間接排放約占總排放的20%和75%。由于歐盟發電端排放強度相較中國更低,CBAM納入間接排放將大幅提升我國鋼鐵和鋁的碳稅成本。對于鋁產品,歐盟生產每噸鋁的間接排放約為7噸二氧化碳,而我國約為20噸二氧化碳。對于鋼鐵產品,長流程鋼的碳排放94%來自燃料燃燒,我國長流程鋼的噸鋼碳排放與歐盟基本沒有差別。但短流程鋼(即電爐鋼)的主要能源消耗為電,我國電爐鋼平均噸鋼碳排放約0.9噸,歐盟則為0.6噸。因此,從間接排放強度(tCO2/t鋼或鋁)角度看,我國短流程鋼和鋁較歐盟存在較大劣勢。目前我國長流程鋼產量占比接近90%,但根據國家發布的《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等相關文件,2025年我國短流程鋼產量占比將從2021年的10.7%上升至15%以上,且此后還將以較快速度增長,預計到2035年可能達到30%。目前CBAM對鋼、鋁僅計算直接排放,如后期間接排放納入,將進一步影響我國鋼鐵和鋁產品的出口競爭力。
針對上述情況,如果CBAM未來認可我國綠電交易所帶來的碳減排量,按國內每度綠電3~5分錢環境溢價計算,通過購買綠電實現碳減排的成本為51元/tCO2~86元/ tCO2,約為歐盟目前碳價的9%~14.5%。鑒于我國綠電環境溢價成本優勢,企業購買綠電或成為避免支付歐盟高額碳價、降低出口成本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政策協調和技術保障等問題,國內綠電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的銜接機制還未完善。缺乏國際認可的政策機制,將導致我國相關出口企業無法通過使用綠電這一方式降低CBAM帶來的額外成本,我國對歐出口貿易的競爭力面臨進一步降低的風險。
CBAM將促進我國低碳轉型發展。歐盟CBAM對我國的影響也需辯證看待。歐盟碳關稅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促進國際貿易的綠色低碳化。歐盟通過實施碳關稅將從某種程度上推動全球范圍內的低碳轉型,促進全球貿易向綠色低碳方向發展。由于中國已經采取行動減緩氣候變化,并在低碳技術和供應鏈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國可以通過出口低碳產品和服務,帶動經濟可持續發展。歐盟CBAM或將推動我國相關制度體系建設,加速綠色稅收、綠色信貸等配套措施出臺。
(三) 全球加速規范 ESG 標準, 企業轉型壓力長期存在
一方面, 跨國公司 ESG 承諾使其對供應鏈上下游、業務往來企業的 ESG 要求不斷提高, 企業綠色化轉型壓力將持續增加。如蘋果、特斯拉等公司均提出碳中和目標,對我國消費電子、汽車零部件相關生產企業綠色化進程產生重要影響 (見表 1)。
吉利控股作為沃爾沃、錳銅、smart 等國際品牌的控股股東, 于 2022 年正式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承諾將履行全球契約十項原則, 其中包括三項與環境相關的原則。 又如中銀電池, 出口歐洲業務占其總出貨量 20%左右, 目前已有歐洲客戶要求其出具電池的碳足跡報告, 而由于貼牌客戶要求的電池規格、包裝等各不相同,如后續每個產品都需出具碳足跡報告,且費用由自身解決,將大幅增加企業成本。
另一方面,不斷完善、普及的 ESG 規則對企業ESG 信息披露標準提出了更高要求,將對企業對外投融資等方面產生影響 (見表 2)。 對于 “一帶一路” 沿線投資合作、 境外工業園區和 “走出去” 企業而言,ESG 規則的國際影響可能造成一定輿論壓力。 國內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亞投行在內的國際金融機構均將 ESG 作為其發放貸款的重要考量因素, 帶來企業隱性融資成本上升。
三. 當前需關注的重點問題
(一) 市場主體對 “碳關稅” 認知有限
CBAM 正處于起步期、 尚未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 政府部門和企業對其實施細則、具體計算規則等缺乏系統、準確的認識。根據企業反饋情況來看,普遍有摸清碳排放家底、編制符合 CBAM 要求的碳排放報告的迫切需求;也有部分企業概念不清晰,對困難預估不足,仍處于等待觀望狀態。總的來說,目前在應對碳關稅壁壘上,多數出口企業還面臨獨自作戰、困難重重的局面。
(二) 綠電獲取困難制約企業獲取海外訂單
受限于自然稟賦,綠色能源項目總體還比較有限,綠色電力發展有關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也不夠充分。從國內情況看,平價新能源項目數量有限導致綠色電源不足; 部分新能源發電企業看漲綠電價格,存在惜售心態。企業通過跨省開展綠電交易面臨量缺價高的局面,影響其低碳要求。
(三) 碳市場生態尚未形成
一方面,國內尚未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碳排放核算制度,也缺乏系統標準的碳排放評價體系和管理流程,導致企業面臨 CBAM 等國際碳關稅政策時需要較長的適應期。
四. 對策建議
在全球碳中和行動加速開展的當下,積極應對“碳關稅” 政策以保持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已是必由之路。 要利用好過渡期,加強有關知識科普和技術應用,通過加快綠色資源建設、構建和提升碳市場體系以及加快對接國際碳市場規則等,主動應對和克服挑戰。
(一) 企業如何應對 “碳關稅”
1、把握過渡期,模擬評估正式征稅影響
過渡期間企業暫時免于承受成本壓力,應抓緊總結以往數據、通過“碳盤查”對產品和供應鏈進行分析,分階段明確CBAM對企業產品的實際影響。預估未來趨勢,結合自身定位與發展戰略模擬評估歐盟碳關稅可能帶來的具體影響,提前為CBAM的正式實施做好準備。
同時,未處在目前征收范圍內的企業也要未雨綢繆,密切關注CBAM適用范圍的再擴大以及CBAM對自身的影響,隨時準備采取措施,應對挑戰。
2、明確碳關稅繳納流程,減少不必要支出
(1)注意識別交易方資格,只有經批準的“授權申報人”方能開展相關進口產品的數據申報和費用清繳。
(2)明確CBAM證書費用承擔方,如部分成本是否會被轉嫁給出口企業或由雙方共同分擔,在合同約定過程中也要明確對編制CBAM報告的核查費用等其他相關支出。
(3)理清自身行業認證需求,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比如過渡期內,水泥、電力、化肥3個行業的碳排放核算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而鋼鐵、鋁和氫3個行業的碳排放只計算直接排放。
3、建立核心出口產品清單、建立供應鏈碳足跡數據披露規則、建立高質量本土化LCA碳足跡數據庫。
4、申報前數據準備,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首次申報策略。在企業內部以及供應商環節積極建設和協調碳排放數據追蹤和收集體系,以滿足CBAM在過渡期對的碳排放數據的報告要求,且及時測算和評估“碳關稅”實行后可能對出口造成的成本壓力。
5、與ESG的耦合與機會
有效的ESG實踐對企業降低“碳關稅”負擔、提升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會產生積極作用。公司可考慮從環境(E)維度切入,針對優化能源結構、控制生產能耗、減少污染排放、循環經濟利用以及加強碳捕捉、固碳技術等多個層面制定具體的改善舉措,將降低碳排放總量的目標切實地納入企業的ESG戰略。
(二) 加快碳排放核算及減排
1. 加快企業碳核算。 根據 ESG 報告要求的范圍三碳排放標準開展核算與盤查,加快建立碳核算模型框架和碳數據收集系統,為 CBAM 正式施行打好基礎。開展對標國際的碳足跡核算方法的技術項目,支持企業編制符合 CBAM 要求的碳排放報告。
2. 開展源頭行業和基礎性行業碳核算。 積極引導市內主要電力、成品油、LNG 等資源提供企業,以及物流企業進行碳排放因子核算和認證,從源頭開展碳核算,便于下游企業核算具體產品的碳數據,特別是針對高排放環節制定減排策略。
3. 積極研用低碳技術。 組織與歐盟企業和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活動,共同研發和應用低碳技術。 加快汽車、石化等重點行業降碳工作。
(三) 加快綠色能源發展及應用
1. 加快綠色電力建設。 對綠電和其他低碳電力資源進行系統分析, 充分挖掘綠色電力發展潛力, 按照搶建一批、 推進一批、 儲備一批的分類推進要求,有效加強綠電項目建設, 推動寧波電力裝機結構綠色化轉型。 鼓勵駐甬央企、 本地國企、 民企共同參與綠色電力產業投資。
2. 加強綠電綜合服務能力建設。 培育綠電資源打捆服務商,搭建綠色能源智慧管理平臺,匯聚屋頂光伏、分布式風機等分散化綠電資源,集成化運營管理綠色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建立科學有序的綠電市場交易機制,引導企業用戶購買綠電。
3. 加快碳交易項目建設。 積極排摸符合條件的中國核證減排量 (CCER)項目, 并開展申報,加快林業碳匯、甲烷利用、并網海上風電、并網光熱發電等項目建設。
(四) 支持企業參與國內碳市場
1. “外引” 專業機構。 抓住過渡窗口期,引進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碳排放標準認定和檢測機構、應對國際碳壁壘風險的律師團隊等服務主體,構建碳市場生態圈。
2. “內培” 本地團隊。以國際化的碳排放機構為帶動,支持本地企業發展核算和認證業務。加強與國內城市和國家電網等合作,學習或引進碳計量標準、電碳表等領先的產品和服務。
3. 支持碳金融市場發展。 針對企業需求,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碳債券、碳期權、碳基金、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碳資產證券化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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