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環評批復了錫城共享儲能項目。
該項目位于云南省紅河州個舊市錫城鎮原金戈冶煉廠,項目已取得個舊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證(項目代碼:2501-532501-04-01-347788)。
項目采用磷酸鐵鋰電池,共有40個儲能單元構成,每個儲能單元容量為5MW/10MWh,額定裝機規模200MW/400MWh,配套建設一座220kV升壓站。
主要由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和臨時工程組成。
本項目總投資為469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共計161.5萬元,占工程總投資的0.34%。
紅河州生態環境局關于錫城共享儲能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紅環審〔2025〕35號
紅河紅發新基建投資運營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錫城共享儲能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云南省紅河州個舊市錫城鎮原金戈冶煉廠,項目已取得個舊市發展和改革局備案證(項目代碼:2501-532501-04-01-347788)。項目采用磷酸鐵鋰電池,共有40個儲能單元構成,每個儲能單元容量為5MW/10MWh,額定裝機規模200MW/400MWh,配套建設一座220kV升壓站。主要由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和臨時工程組成。送出線路不納入本次評價范圍。
本項目總投資為469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共計161.5萬元,占工程總投資的0.34%。
二、項目符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市城鄉規劃,項目建設符合《云南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實施細則(試行)》《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技術要求》《地下水管理條例》《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云南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云南省生態功能區劃》《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及《紅河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調整方案(2023年)》等相關要求;本項目升壓站外圍3m范圍內無居民建筑物,滿足《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要求的安全防護距離。項目不涉及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及公益林等環境敏感區,項目選址合理。項目建設和運營將對當地環境不可避免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建設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要求,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對策措施,項目建設產生的負面影響可以得到控制,其影響程度在區域環境容量可以承受的范圍,對當地生態環境、聲環境、大氣環境、水環境、電磁環境等的影響較小,不會改變項目所在區域環境功能。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項目建設可行。我局原則同意該項目按照《報告表》中所述的地點、性質、規模、內容、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輻射環境管理要求進行建設及運行管理。你公司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落實《報告表》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項目電磁環境滿足《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標準限值的要求
(二)嚴格落實環評提出的電磁環境控制措施,確保升壓站滿足《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強化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使公眾科學認識工頻電磁場的環境影響。
(三)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固體廢物處置措施、防滲要求,強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規范處置。尤其是分類收集、規范委托處置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廢舊磷酸鐵鋁蓄電池屬于再生類廢物,更換后暫存于危廢預制艙,收集后及時整體回收處置;廢變壓器油屬于危險廢物,發生事故時排入項目事故油池(坑),及時委托有資質單位回收處置,做好相關臺賬資料。危廢預制艙、事故油池(坑)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規范建設管理,做好防雨、防風、防滲等措施。
(四)強化風險防范意識,落實《報告表》中各項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州生態環境局個舊分局(以下簡稱個舊分局)備案并認真落實到位,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嚴格落實監測計劃,發現異常須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污染。
(五)加強運行期的環境管理,將環境保護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工程投運后及時開展環境監測,及時妥善處理環境問題。強化電磁環境影響的環境保護宣傳工作,使公眾科學認識工頻電磁場的環境影響。
(六)加強應急處置。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編制并不斷完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加強管理,避免環境風險事故的發生。
(七)你公司應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同時應向有關部門報備,在規劃范圍內不得新建住房、廠房等構筑物。
四、嚴格按照《報告表》提出的監測點位、監測項目及監測頻次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五、嚴格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保“三同時”制度,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項目建成后,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評〔2017〕4號)相關要求完成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須納入工程監理內容一并實施,并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及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測工作。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報告和施工期環境監測報告應作為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之一。
六、項目地點、性質、規模和污染防治措施發生變動的,應向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你公司應在接到本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送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個舊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請紅河州生態環境應急中心,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個舊分局負責組織該項目的環境執法現場監察和日常監督管理。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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